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4-11-01 次 冤假错案的经典案例
8月29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申云做客正义网,畅谈该院在创新命案办理机制■★★■,推进规范执法方面的经验做法。
主要内容包括非法证据排除◆◆,依法保障辩护权◆■★■■■,受理“命案”申诉◆■★,开展死刑执行监督◆■,“命案■★◆★◆”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公开审查,错案责任认定与追究六个部分■■◆★★,共涉及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研究室◆★■★■◆、监察处等部门。
统一审查要求。着重强调要高度重视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加大审查非法证据的力度★★■◆,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界定公开审查的“命案”范围。重大■★◆、疑难、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命案”★★◆★◆,在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公开审查。
今年6月■◆◆★◆,我院制定出台《加强■◆◆“命案■■”办理■◆、防止冤假错案工作办法(试行)》,有效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命案★◆”办理质量,准确指控犯罪◆■■★◆,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各相关部门制定“填空式”月报模板,将本部门职责完成情况、按照流程对其他部门的完成情况进行的监督、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拟解决方法等进行详细分解,在月末汇总为《“命案★◆★★★■”办理工作专报》,由相关部门按分解任务抓好落实;对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召开通报会加以研究解决■★■◆◆★。
明确了公开审查的方式和审查意见的运用。公开审查可采取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审查意见作为办案部门处理案件和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与公开审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向受邀参与公开审查的人员进行说明◆◆★◆。
建立了“命案★★■◆■”办理情况通报会和月报制度,建立部门间协调制约机制◆◆★■。定期对★■◆■“命案■★■◆★■”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和沟通★■,每个案件都要进行详细记录■◆◆,留档备查。
成立一年来,北京市检三分院在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做了有益尝试。
召开专家咨询13次■★◆★■,咨询疑难案件14件。通过各业务部门的共同努力,细化了办案规范★★◆★◆,统一了执法标准,为提高案件质量、防范冤错案件做出了有益尝试◆■■◆★。
申云表示,该院严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规定了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时,应当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理由,必要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以邀请辩护人或侦查人员出席陈述意见和理由。
为保证听取辩护人意见的顺利进行,侦监部门应主动联系侦查机关获取辩护人意见或联系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或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侦监部门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要继续听取辩护人提供的辩护意见,并作为后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依据◆◆■。
申云介绍,“命案”办理工作机制继续由公诉一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命案★◆■★■◆”审查工作进行细化■◆★◆★,制定本部门■★★★★“命案◆★◆■★★”办理工作实施细则★■■,并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命案■★■”专业化办案组■★◆★■■。
“临时出所必谈★■■◆◆”,主要是由侦查机关临时将嫌疑人带出看守所进行辨认现场、确认犯罪轨迹、寻找作案凶器或协助抓捕案犯等侦查活动后还押回所的,我们要及时进行谈话■■◆■★★,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无监控条件下有无受到刑讯逼供◆■。
明确侦查、公诉部门听取辩护人意见以当面听取为主,形成的书面材料要入卷,并进行核查。
《加强★■■◆★“命案”办理、防止冤假错案工作办法(试行)》一共从四个方面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力度◆◆■■。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我院在创建伊始就提出了“三个立院◆■”的建院理念,其中道德立院要求每位干警以法律为信仰◆★,做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专业立院注重提高案件质量和法律监督水平,确保司法公正;制度立院则是将科学、合理的规则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化为检察执行力◆■★◆★★。确保我院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命案■■■★”办理◆■◆■、防止冤假错案工作办法(试行)》涉及的◆■★★★“命案”包括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涉嫌抢劫、■★、绑架、故意伤害等可能判处死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传统意义上的◆★■“命案■■★★★”主要是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工作办法》中的★■“命案”在此基础上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涉嫌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案件。
监察处要对各部门办理★■★“命案”的相关情况按要求定期开展督查,发现违规操作的及时纠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坚持个案监督常态化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类案监督,着力发现“命案■■★★■”办理中的共性问题◆■◆★,通过必要的沟通协调,敦促侦查机关提高取证能力和侦查质量■◆。
明确了侦监、公诉★■■■◆★、监所部门的证据审查和非法证据线索移送义务■■◆★★◆,以及各部门非法证据核实的衔接机制。
“命案■★■◆◆”办理工作机制继续由公诉一处牵头◆■★★◆◆,各相关处室按照《工作办法》的要求,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命案”审查工作进行细化,制定本部门“命案”办理工作实施细则■★,并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命案◆★■★★◆”专业化办案组◆◆。
目前“三必谈”这一做法已经从“命案”扩展到了其他案件线索的发现◆★◆■■★,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有一例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入所谈话,提供了一件“命案”的犯罪线索★■◆★★,另一例“命案■★■■■”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检举了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目前这两个线索已移交有关部门核实。
全文只有三十二条,对证据审查标准和具体工作流程则放在各部门的实施细则里去详细规定,以保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侦监、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要求和相关线索应当完整、准确◆★◆■■、及时记录在案,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公诉部门对于在押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异常翻供”或供述出现反复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检察人员通报,由派驻检察人员协助查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
明确监所部门负责受理辩护人会见权受到违法阻挠的相关举报,为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救济渠道。
《加强◆■★◆◆“命案”办理、防止冤假错案工作办法(试行)》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作为一个重要原则加以运用◆★■■■◆。
明确参与公开审查的人员范围■★◆■★★。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或专家咨询委员可以受邀参与■◆★◆★“命案◆■★”公开审查。
统一执法标准。侦监部门建立不捕案件做出决定之前与侦查机关沟通机制;公诉部门与北京海关缉私局就非涉税走私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等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统一执法标准;未检部门出台全市首部《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衔接配合工作办法》,避免出现分案后同一案件的成年人没被批捕而未成年人被批捕★★、判决时未成年人比成年人判罚还重的情况;二审监督部门在深入六个辖区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统一案件指导程序,统一证据证明标准,力争相同案件相同处理。同时还针对刑事上诉案件受案范围与三中院签订了《关于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公诉部门检察人员应当利用庭前会议及其它有效途径了解辩护人拟当庭出示的证据或相关辩护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或辩护意见可能影响到指控罪名成立的,如果需要变更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正确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举报电话)
对提出“刑讯逼供”■★◆◆、“牢头狱霸”控告的必谈,向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控告内容★■★。
派驻检察人员加强对出入所人员身体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命案■◆”在押人犯■◆★■★“三必谈。“三必谈”是针对“命案◆◆”办理专门设置的由监所部门驻所检察室开展的诉讼监督工作的一项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在押■★★★“命案◆■◆”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进行申诉和控告◆◆◆,我们能够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等问题。
“新入所必谈”,主要是对新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的同时,及时了解入所前的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