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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公 布

2024-12-07 典型案例 具体例

  2024年1月,区市场监管局石湾镇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工单反映辖区内某药房涉嫌销售过期药品鹿角胶,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的鹿角胶在售,但有该批次鹿角胶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同年9月,张槎市场监管所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禅城区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在操作台上发现7瓶已开封正使用的菲灵发尾精华液、在仓库发现16瓶未开封的菲灵发尾精华液★◆★,上述23瓶菲灵发尾精华液的限用日期为2023年5月7日。

  当事人展示失效的产品注册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限用日期的菲灵发尾精华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同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从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盒鹿角胶(生产日期:2016年3月2日★◆■★,有效期至2019年2月)★★★◆★。当事人先后于2016年和2018年销售上述药品1◆★★★★.8盒,2023年12月在上述药品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对外销售0.2盒,已全部销售完毕◆★■★★。

  2024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祖庙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佛山市某中医诊所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38盒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使用有效期■★■◆◆。

  经查明,该部分医疗器械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的医疗器械已过期且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用于开业活动及为顾客提供服务后赠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

  经检验◆■◆■■,■■◆■★“九龙追风丹”含有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对乙酰氨基酚。当事人古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古某某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开始销售普通化妆品,但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当事人销售的“美心沐浴液”等产品包装没有标示全成分,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误将过期的“耳背充电式助听器■◆◆★◆”的注册证号上传至“耳内式助听器★★◆◆■”,上述涉案医疗器械“耳内式助听器”实际注册编号为B,有效期至2028年4月15日,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2024年★■,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人民群众高度关切的药品安全问题,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三大重点任务◆■★◆★,持续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同年6月,石湾镇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区市场监管局张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小红书平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其中商品第二类医疗器械“耳内式助听器”公示的产品注册证号为A,有效期至2024年3月17日◆■◆★■,已超过有效期。

  全年共办理相关违法案件125宗■★,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宗◆■◆,线条。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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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3支菲灵发尾精华液★■★◆■■、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7日,区市场监管局南庄市场监管所接到《协助调查函》后,执法人员对佛山市禅城区某酒店用品厂开展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了案涉23瓶菲灵发尾精华液◆★◆★■★,并对当事人佛山市禅城区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上述“九龙追风丹◆■”产品为假药★■■■。

  当事人上述两种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4年4月,南庄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龙追风丹”外包装注有◆■★■“一百多种味名贵中药材提炼而成。纯中药粉碎制剂……”“主治◆■★■◆★:头痛风晕、耳吼耳鸣、风湿性关节炎、四肢麻木……”“用法:嚼烂用温开水吞服,一日二次至三次◆■■★★,一次一粒,饭后服用……”等内容的描述,宣称有治疗疾病的功能■■■■,而该“九龙追风丹”经检验◆■,含有双氯芬酸钠、吲哚美辛★■◆■★■、对乙酰氨基酚。

  2024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其食用通过微信购买的★★■■★“九龙追风丹◆★■”后身体不适,怀疑含有西药成分。

  同年5月,祖庙市场监管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